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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皮具行业标准
  • 时间:2011-03-04 09:58
  • 阅读:75[打印][收藏]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背提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天然革、人造革、化纤布、帆布或其它合成材料制成的各种背包、提包、背提两用包(简称背提包)本标准不适用于走轮包、公文包。

    2、引用标准

      ZBY 73001 螺旋拉链

      ZBY 73002 注塑拉链

      ZBY 73003 螺旋拉链、注塑拉链测试方法

      ZB/TY 73028 金属拉链

    3、产品分类

      3.1 品种(按面层材料分)

      3.1.1 天然革背提包(包括猪革、牛革、羊革等)。

      3.1.2 人造革背提包(包括PVC、PU、PE、尼龙革、合成革、针织革等)。

      3.1.3 化纤布、帆布背提包(包括刮胶帆布、帆布、尼龙绸、坚固呢等)。

     3.2 型式(按结构形式分)

      3.2.1 带有各种背带的背包。

      3.2.2 带有各种提把的提包。

      3.2.3 带有各种背带、提把的背提两用包。

     3.3 规格

      3.3.1 产品主体外形长度的最长距离确定为产品规格。

      3.3.2 产品的规格尺寸见表1。

                                               表1  单位:mm

     

     

     

    规格尺寸

     

    极限偏差

     

    <300

     

    >±3

     

    300-400(不包括400)

     

    ±5

     

    >=400

     

    <±7

     

     

    4、技术要求

     

      4.1 产品面层材料

      4.1.1 产品面层材料外观 花纹清晰,在一只产品上色泽基本一致(除配色外),洁净无明显污迹。

      4.1.2 天然革产品面层材料 厚薄基本一致,无裂浆、脱色、松面、裂面现象。

      4.1.3 人造革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单位:mm

     

     

     

    项目

     

    产品规格

     

    缺陷程度

     

    允许缺陷范围

     

    汽泡

     

    --

     

    --

     

    不允许有。

     

    凹凸疙瘩

     

    <350

     

    <3mm*mm

    大面不允许有,其它各部位不超过1处。

     

    >=350

    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不明显印道

     

    <350

     

    <80mm

    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350

     

    <100mm

     

    稍明显印道

     

    <350

     

    <60mm

    底部不超过1处

     

    >=350

     

    <80mm

     

     

     

        4.1.4 化纤布、帆布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 不反胶,无气泡,无断经、断纬。跳纱不超过10mm。疵点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4.2 缝合

      4.2.1 缝合用线 产品的明线与合活线采用纷纷、涤纶、晴纶或丝线。

      4.2.2 缝合针距 产品的明线针距为30±3针/100mm;粗线缝制的产品明线针距为18±2针/100mm。

       4.2.3 缝合线迹 上、下线吻合,线迹平直,针距一致,一只产品上不得有两针以上边针跳线,跳1针不得超过3处;粗线缝制的产品不得出现跳针。  4.3 配件

      4.3.1 配件电镀质量要求 光亮、无锈、无残,不允许有毛刺、烧焦、针孔、起泡、起皮、漏镀和机械碰伤,无明显色差。

      4.3.2 配件外观质量要求 色正无杂质,无毛刺,无划伤,同一只产品塑料配件无明显色差。

      4.3.3 拉链

       a.缝合平直,位合滑顺,无缺牙。

       b.金属拉链平拉强力,轻滑度应符合ZB/TY 73028的规定。

       c.螺旋拉链平拉强力应符合ZBY 73001的规定。

       d.注塑拉链平拉强力,轻滑度应符合ZBY 73002的规定。

      4.3.4 包锁 钥匙插取通畅,锁芯转动灵活。

      4.3.5 商标 图文清晰。

      4.3.6 零部件的安装 平服、牢固、基本对称。   4.4 负重性能

       产品在规定负重指标下,经5.6条试验,背带、提把、勾环应不坏、不掉、不变形、不松动;包体不开裂。

       产品负重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单位:mm

     

     

     

    面料种类

     

    产品规格mm

     

    负重kg>

     

    天然革

     

    200-300

     

    3

     

    >300-400

     

    5

     

    >400

     

    7

     

    人造革

    化纤布

     

    200-300

     

    2

     

    >300-400

     

    3

     

    >400

     

    5

     

    帆布

     

    200-300

     

    2.5

     

    >300-400

     

    4

     

    >400

     

     

     

     

    4.5 包体

     

       形体饱满,弧线自然,角对称,基本端正。

    5、试验方法

     5.1 产品规格 采用米尺测量。

     5.2 产品面层质量要求 采用米尺测量其质量缺陷。

     5.3 缝合针距 采用米尺测量。

     5.4 拉链 取样必须与产品使用的为同一批拉链。平拉强力和轻滑度依据ZB/TY 73028和ZBY 73003进行测试。

     5.5 包锁 以钥匙试验锁的开关是否正常,无钥匙的插锁以手工测试。

     5.6 负重性能

        5.6.1 垂直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悬空挂于1m高,呈静止端正状态,使其受力均匀,2h后取下,检验背带、提把、勾环是否牢固。

       5.6.2 落下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使其包的底部距地面600mm,自然落地,着地方式有三种(正面着地、则面着地、包直角着地),应随机抽取3个样品就每种着地方式各试验一次,检验产品的缝合部位是否损坏。

        5.6.3 摆动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悬空挂于1m高度,呈端正状态,做摆动试验。摆动角度为45度,摆动频率为25次/miu,摆动100次,按4.4条进行检验。

     5.7 其它指标均用观感测定,在自然光线下,距产品500mm目测。

    6、检验规则

      6.1 交收检验

    6.1.1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检验项目

    3.3.2 4.1 4.2.1 4.2.3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5 --

     

     

      6.1.2需方可按出厂检验项目对批量在1000只以上的产品抽验50-100只。检验项目方面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

     

     6.2 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

      d.产品间隔半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3-5只。若产品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生产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生产厂名、商标、检验合格证(或合格章)。

      7.1.1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合格章)应包括:

       a.质量等级标志;

       b.产品生产日期;

       c.检验员代号。

      7.1.2外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出厂日期、产品货号、颜色、数量。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纸包装或塑料包装,还可附有产品使用说明。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或其它代用材料。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不能重压。运输使用庶盖工具,防止雨淋日晒。

     7.4 贮存 产品应在室内贮存,空气流通、干燥,距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不能靠近热源、化学腐蚀品,防止霉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皮件二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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