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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遏制重、特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总工会明传电报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把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当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的大事切实抓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针对我市实际状况,这次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为制鞋、箱包业。专项整治检查面90%以上,通过专项整治复查合格率85%以上,消除企业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使急、慢性中毒事故明显下降,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安排及任务(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年3月中旬至3月底):宣传发动阶段。由卫生部门组织召开制鞋、箱包业企业负责人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利用“一报两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苯中毒的防治知识,并印发宣传材料发放至企业、工人手中,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深入了解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使用苯及其化合物的危害性,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制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二阶段(2003年4月):企业自查自纠阶段。部署和督促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照有关规定,落实检查措施,自查自纠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整治效果。
第三阶段(2003年5月-6月):综合执法阶段。卫生、工商、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上述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含苯及其化合物的粘胶剂使用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情况,从事接触苯作业的工人是否配备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等,尤其是家庭作坊式或小型加工企业密集地区要作为检查重点。同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对接触苯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危害受害者,要积极组织力量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并要求有关责任部门对受害者予以妥善处理。
第四阶段(2003年7月-8月):整改总结阶段。对在调查中发现存在职业危害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改进并监督改进情况。对于职业危害特别严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并拒绝整改的单位,将坚决予以关闭。对于生产、加工和经营含苯及其化合物的粘胶剂的企业、销售店也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没有明确的名称和使用说明的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卫生、工商、公安、劳动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定期对有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各镇、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汇总上报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按照国发[2002]9号文件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斌任组长,丁传义、蔡益民任副组长,赵启涛、王进、孙智荣、左智慧、王守怀、周祥、高辉、韩正余、周正发、乔国银、花春禄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由赵启涛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各镇、各部门及工会组织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以苯中毒事件为反面典型,依法行政,加强劳动保护,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二: 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 1、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哪些职责? 答:(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法责任制(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4)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6)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人员(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8)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9)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10)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监测、组织体检(11)承担职业病危害的责任。 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义务? 答: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了解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进行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参与职业卫生民主管理。义务有: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常见职业病——苯中毒 制鞋、箱包作业使用胶粘剂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苯、甲苯、二甲苯是一种无色透明而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易燃易爆的混合液体,其中以苯的化学性质最为活泼,是使用最多的生产原料、溶剂和稀释剂。苯极具毒性,属Ⅰ级毒性(即具有极度危害毒性)的毒物。急性毒作用表现为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高浓度可致死,慢性毒作用主要是引起人体造血系统的损害,可直接抑制造血细胞的核分裂,尤其对幼稚造血细胞更具有明显的毒性,产生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不可逆转的作用,或使白细胞染色体发生畸变,发生白血病。慢性中毒临床上表现为头昏,失眠,贫血,皮肤黏膜出血、紫斑等等。苯中毒在制鞋、箱包业发生的病例不胜枚举。2002年河北省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苯中毒致6人死亡;浙江温岭市制鞋企业发生苯中毒致4人死亡;广东东莞发生8人苯中毒;北京某包装制品企业20人苯中毒致1人死亡等。苯中毒是不是就不可预防呢?其实不然。我们要从苯中毒形成的三个致病要素去阻断它,削弱它,控制使用苯,控制生产环境苯污染的程度,加强劳动者个体的劳动保护,就能减少或消除苯中毒的发生。在接触苯作业的活动中,一定要采取综合措施,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预防工作: 一是用低毒或无毒的物质代替苯,这是一项根本杜绝苯危害的措施。 二是降低生产环境中苯浓度。其措施是:1.进行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的改革,使工作人员不接触或少接触苯的有害气体,制鞋、箱包业中改用无苯胶。2.安装通风排毒装置,可根据操作方式和生产特点。设计出各种形式的适用且有效率的通风装置以便排出毒气。 三是加强个人防护。1.在密闭的环境中或在苯浓度很高的环境中工作,必须佩带防苯口罩或送风式面罩。2.加强营养,增强个人体质,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血液系统有疾病的工人禁止进行接触苯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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