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制革工业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羊革)(HJ 560-2010)》,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制革工业羊革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羊革)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见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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