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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2013-07-2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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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环保部公开发布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表示,各级环保部门应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同时要求4类企业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通知说,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环保部门除了应公开其直接制作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外,还应该公开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按照通知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制作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除按要求公开外,还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内设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污染源环境监管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公开,并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通知表示,公开环境信息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之一。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严格督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要纳入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每年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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