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下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守护绿水青山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新闻发布会,通报该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察工作情况和相关典型案例。
据悉,汕头某制革企业两名股东去年因偷排污水被法院判决罚款5000元,当地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公诉,涉事企业最终被判赔偿环境污染损失867.1458万元。这也是汕头市检察院提起的首宗制革行业污染水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2010年5月,余某任与陈某新合伙创办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环评、未投入环保设施、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制革生产,生产排放的废水直接流入内港河再汇入西港河。
2010年11月10日、2016年4月12日,环保部门先后两次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经对外排废水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总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2017年1月18日、2017年11月30日该公司两名股东余某任、陈某新因犯污染环境罪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新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汕头市检察院发现上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委托专家评估环境污染损害,结论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失867.1458万元。2017年6月29日,汕头市检察院向潮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2月7日获胜诉判决,法院判令被告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失867.1458万元。
检方称,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在长达八年生产中直接排放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制革废水,排放废水量极大,对近海的西港河水环境污染严重,而对两名股东的刑事处罚不足以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汕头市检察院通过诉请该公司承担867.1458万元的环境污染损失,警示潜在污染企业守法经营。
据介绍,该起案件也是粤东地区首次采用专家意见作为环境损害赔偿额认定的证据,为法院审理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采信专家意见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