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企倒闭,老板跑路
对法院民事还款判决置之不理
对执行申报财产通知视而不见
并授意他人收取厂房租金拒不还款
昨日,晋江法院陈水深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是晋江法院首起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案。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晋江市某鞋服皮塑公司(另案处理)及其法定代表被告人吴某偿还黄某借款9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该判决已于2015年3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4月2日,黄某向法院申请对晋江市某鞋服皮塑公司、吴某就上述判决确认的义务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月10日通知吴某及该鞋服皮塑公司履行并申报财产,但吴某及该鞋服公司未执行。
2016年9月19日,法院责令该鞋服公司交出名下汽车,但吴某及该鞋服公司亦未执行。其间,吴某授意李某、柳某(吴某的母亲)将该鞋服公司名下的位于晋江市池店镇钱头村的厂房、店面用于出租,收益归该二人所有,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经统计,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止,上述厂房及店面租金收益共计106.03万元。2018年3月16日,吴某被抓获。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晋江市某鞋服皮塑公司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